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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姻赠与房屋,双方登记时已约定比例,能否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来源:网络作者:杜继业时间:2025-01-24



法律故事会

2025年第4期(总第8期)

 

【前言】

上海杜继业律师将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改编成法律故事并进行评论,分享给大家,让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种时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生效。其中第五条解决的是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纠纷。此种情况,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那司法解释二是否能够完全定纷止争呢?


【开讲啦】

有一对夫妻,婚后买了套房子,房价 172 万。其中 102 万是女方妈妈转给女方,再由女方支付给卖家,剩下 70 万是夫妻两人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付的。房子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女方占 99%份额,男方占 1%份额。

一审的时候,法院觉得这房子是夫妻婚后买的,算共同财产。当时登记份额是因为女方父母出了首付,可女方父母出资也就一半多,男方只分 1%不太公平。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对房子的贡献,还照顾女方,就把房子判给了女方,让女方给男方 50 万折价款。

后来案子到了上海一中院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房子婚后买的,还登记了按份共有,这说明夫妻两人对房子产权归属早就商量好了,按各自比例共有。这个登记是两人真实想法,符合规定,得按约定来。做人要讲诚信,所以房子就该按登记的比例分。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9191号一审判决书所涉案件改编。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目前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不到,原因不详

 

【律师评论】

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房屋产权归属及分割问题一直是核心争议点。司法解释二第5条聚焦于基于婚姻关系的房屋赠与情形,其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关键要点展开:

1)房屋尚未完成转移登记的情形

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约定将自有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或登记为双方共有,但在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完成转移登记,且双方就房屋归属与分割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赠与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状况、离婚过错责任认定、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波动等,以此判决房屋归属于其中一方所有,并进一步确定获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以及明确补偿的具体数额。

2)房屋已完成转移登记的情形

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已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或登记为双方共有,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房屋归属或分割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并且赠与方不存在重大过错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在此过程中,同样会结合赠与目的,全面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来决定赠与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并确定补偿金额。

3)撤销赠与行为的法定情形

当赠与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严重侵害赠与方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又或者对赠与方负有扶养义务却拒不履行等情形时,赠与方请求撤销上述房屋赠与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该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并未对房屋登记时或争议发生前已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作出规定。正如实际案例中所呈现的,这种情况会导致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由于缺乏明确指引,类似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统一解决,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此外,司法解释二第5条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界定标准、“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均未作出详细规定。倘若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加以约束,不仅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还可能滋生道德风险和司法腐败隐患。

鉴于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审判纪要或指导性意见等方式,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尤其是针对房屋登记时或争议发生前已约定份额的情况,亟需明确究竟是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还是依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保证承办法官具备应有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电话1361198080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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