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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来源:网络作者:最高院时间:2021-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不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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