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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市司法实践看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如何确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20-12-21

【前 言】

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与他人共有的房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遇到此种情况到底该如何处理呢?该共有房屋份额如何确定,应该通过哪种法律程序处理呢?从上海市的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一般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来处理。

【以案说法】

生效判决确定马某向田某、江某负有债务200万元,沈A负连带清偿责任,马某和沈某系夫妻。田某、江某向法院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除与沈A、沈B共同共有一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共同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在未经分家析产确定被执行人所占份额之前,依法不能对其采取执行变价措施,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沈B系田某、江某之子。于是,田某、江某作为债权人向闵行区法院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分割共同共有房产的重大理由,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对此,法院认为,应当区分债务人不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若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有二套以上的房屋,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债权人的代位析产、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要求,法院应当以构成重大理由为由,在不影响第三方居住生存利益的情况下,分割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债务人马某、沈A除与沈B共同共有本案争议的房屋之外,并无其他房屋,不构成上述重大理由,故田某、江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实难支持。

田某、江某不符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裁判意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条规定所涉及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应当理解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被执行人对外负有债务而不能履行且未自行与其他共有人进行析产以偿还债务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具体到本案,马某、沈A与沈B拥有共同共有房屋两套,马某、沈A对外向田某、江某负有到期未能履行且通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的债务,在马某、沈A未主动与其他共有人沈B明析上述房屋中各自份额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田某、江某依据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明析作为共有人的马某、沈A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在明析与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产权份额时,一般以各共有人占有相同的份额为原则。据此,马某、沈A在上述房屋中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因此,田某、江某的第1项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驳回该项诉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举一反三】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财产意见被二审法院改变,说明代位析产诉讼在实务中确实存在一定争议。其实,2016年1月,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季度庭长例会,主要就房地产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其中就提到了的问题:

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如何确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

倾向性意见认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且其共有财产份额不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债务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虽然目前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是否有权主张代位析产存在较大争议,但就司法实务而言,被执行人(债务人)拥有多套共有房屋,却不自动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如果法院一律不予以析产,则债权人利益面临难以保护的问题,故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债务人)借共有财产不便执行的障碍而拒不履行债务等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受理代为析产案件有其必要性。另一方面,由于此类共有产的析产将涉及共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之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应为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后方能启动;二是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多套房屋,析产后不影响第三方居住生存利益保障的。

从上述会议纪要可以看出,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之诉还是要求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多套房屋,析产后不影响第三方居住生存利益保障,这样就增大了提起代为析产之诉的难度。

[作者简介] 杜继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合伙人;咨询、交流电话:13611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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