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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异议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沪高法执〔2013〕51号

来源:沪高院作者:沪高院时间:2019-07-20

上海市高人民法院关于行异议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沪高法201351

 

1.执行异议审查一般采取何种形式

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事项、或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等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或约谈当事人。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双方当事人无较大争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2.如何确定行异议审查组织

执行异议审查应当由执行法院执行裁决审查法官负责,实施该执行行为的执行人员及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基层法院可以采用独任或合议庭方式进行,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

3.执行异议审查适用何种程序

执行听证程序可以参照庭审程序,并可采用法官纠问和当事人抗辩结合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当采用抗辩方式,以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执行听证过程中,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对当事人身份核对、事实调查、双方辩论作相应简化。

4.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提出面异,未提供相关据材料和系方式,造成行法院无法明异相关事和理由的,可以按照异人自撤回异议处理。异人以外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议进审查行异议审查裁定当送达。于无法直接送达、代送达或寄送达的,可以在充分考保障异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济权利行使的情况下不行公告送达。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是否将受人同利害关系人?

成交裁定送达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作法院拍或拍程序提出异,由于不是否得到支持,其果与受人均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当将受人列利害关系人。异议审查裁定作出后,受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法院提出复

6.追加多人行人,或多人提出行异的,当如何作出审查结果?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多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中对不同的被追加人是否准予追加分别列项。多人同时对同一执行行为或多个执行行为,一人同时对多个行行提出行行的,当按照一人一行的原则进审查,并在审查裁定是否成立分。当事人对执审查裁定中的一或几的,予准

多个异属于不同性的,当区分行行和案外人异作出审查裁定。

7.当事人、案外人针对财产保全、先予行提出异,是否审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定内容,当事人、案外人针对财产保全、先予行提出异的,当根据异指向内容按照谁作出谁审查,谁实施谁审查的原由立案、判或行部门进审查

8.如何理当事人、案外人仅对是否财产保全、先于行或裁定指向的特定财产所提出的异

当事人是否财产保全、先于行的裁定或裁定指向的特定财产提出异的,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定直接申一次,由裁定作出部门进审查

9.如何理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施行所提出的异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实财产保全、先予行裁定程中的行提出异的,由的部根据异的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的审查

10.当事人、案外人的异既指向是否财产保全、先予行,又指向具体施行的,如何理?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既指向是否财产保全、先予行,又指向具体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部门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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