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沪高法执〔2013〕51号
1.执行异议审查一般采取何种形式?
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事项、或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等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或约谈当事人。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双方当事人无较大争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2.如何确定执行异议审查组织?
执行异议审查应当由执行法院执行裁决审查法官负责,实施该执行行为的执行人员及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基层法院可以采用独任或合议庭方式进行,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
3.执行异议审查适用何种程序?
执行听证程序可以参照庭审程序,并可采用法官纠问和当事人抗辩结合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当采用抗辩方式,以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执行听证过程中,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对当事人身份核对、事实调查、双方辩论作相应简化。
4.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异议人仅提出书面异议,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联系方式,造成执行法院无法查明异议相关事实和理由的,可以按照异议人自动撤回异议处理。异议人以外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对异议进行审查,执行异议审查裁定应当送达。对于无法直接送达、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可以在充分考虑保障异议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后续救济权利行使的情况下不进行公告送达。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拍卖行为提出异议时,是否将买受人同时列为利害关系人?
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作为异议人对法院拍卖行为或拍卖程序提出异议,由于不论异议是否得到支持,其结果与买受人均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执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将买受人列为利害关系人。异议审查裁定作出后,买受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
6.申请追加多人为被执行人,或多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如何作出审查结果?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多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中对不同的被追加人是否准予追加分别列项。多人同时对同一执行行为或多个执行行为,一人同时对多个执行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按照一人一行为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在执行审查裁定书中对异议是否成立分别列项。当事人对执行审查裁定中的一项或几项申请复议的,应予准许。
多个异议属于不同性质的,应当区分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分别作出执行审查裁定。
7.当事人、案外人针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提出异议,是否进行审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内容,当事人、案外人针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提出异议的,应当根据异议指向内容按照“谁作出谁审查,谁实施谁审查”的原则分别由立案、审判或执行部门进行审查。
8.如何处理当事人、案外人仅对是否应当进行财产保全、先于执行或对裁定指向的特定财产所提出的异议?
当事人对是否应当进行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的裁定或对裁定指向的特定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复议一次,由该裁定作出部门进行审查。
9.如何处理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实施行为所提出的异议?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实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行为提出异议的,由实施该行为的部门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10.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是否应当进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又指向具体实施行为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是否应当进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又指向具体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部门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