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简单粗暴地回答:“几乎没有”。而且即使“小三”的行为很过分,直接挑衅原配,原配如果殴打“小三”,轻者可能行政处罚,重者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而坐牢。
如果原配因此打算与自己的老公离婚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在离婚时,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多分得财产。另外,如果老公与“小三”有同居行为的,原配可以要求其老公给予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一般也并不支持直接向“小三”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
只有在“小三”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下,可追究对方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而且难以举证。
一些法学家认为第三者伤害了无过错方,使其感到羞愧、痛苦,构成了对无过错方名誉权的伤害;而另一些法学家并不认同。社会学家则大多从道德和法律的操作性上来看待法律和婚外情。他们认为,婚外情属于婚姻道德的范畴,应该加强道德教育而不是法律控制,法律不应该管也管不了婚外情。有些人更认为用法律来控制婚外情是一种逆历史潮流的社会退步。
这样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对婚内的出轨问题,主要是通过道德调整,法律涉及的非常有限。而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有对婚内出轨通过刑法打击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而近十年来,是否该废除通奸罪成为台湾热门的公共议题。台湾许多法律专家和民间团体认为,刑事手段管制性行为会构成对私生活的无理侵扰,主张废除通奸罪。如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说:“都什么时代了,婚姻还要靠法官、员警和侦探在背后支撑,这太荒谬了。”由此可见,台湾地区虽有针对“小三”的惩罚规定,民众并不是一致认同。
美国对充当第三者的法律处罚源于百年历史的通奸法,根据此法,破坏他人家庭婚姻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据媒体报道,2010年3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一名女性“小三”就因自己插足他人家庭,结果被受害人告上法庭,陪审员最后裁决,“小三”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必须向受害人支付900万美元的“破坏他人家庭婚姻”赔偿金。由于受到好莱坞电影的影响,在我们的意识中可能一直认为美国人在性方面是很开放的,异性之间发生性关系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其实,美国人婚前对性是比较开放,一旦结婚后,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保守。因为美国人的意识中,一旦结婚,男女双方就有了相互忠贞的义务,这也是契约精神的一种体现吧。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电话/微信:136119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