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居不下,夫妻购房,大多需要父母资助。父母所资助的钱款往往都是父母省吃俭用一辈子的积蓄,离婚之后,到底如何分割房屋实务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试图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阐释,没想到,这一条款本身也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就是法律的局限性,因为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本文拟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做法,对此问题进行解析。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基本没有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情况房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或尾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款虽然并没有明确说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但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当父母全额出资时,子女及其配偶再无需以婚后的共同财产履行继续出资的义务,因此该款规定只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必须为其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或对方父母部分出资,这就是共同出资了。在购房出资的问题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过一分钱,也应认定为共同出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有必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一定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裁决。对于上述部分出资,剩余房款有贷款的情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剩余的贷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支付的首付及相应的增值由出资方子女享有,当然如有剩余的贷款,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地,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必然平均分配,也是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精神进行裁定。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电话/微信:136119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