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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致胜法宝之: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来源:原创作者:杜继业时间:2017-06-18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对诉讼活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何正确而全面理解这句话,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首先,法官判案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裁判。

理论上,法官要弄清楚“客观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但是开庭时,相应的事实早已成为过去式,法官也不可能再身临现场。因此,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就要靠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最终形成“法律事实”。

其次,在形成“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等,应该怎么说,证据该如何提交以及如何质证,这才是关键,也是体现专业人士水平的地方。一般情况下,最容易犯的错就是“顾此失彼”,在证明或强调自己观点的同时,自己的陈述或证据却被对方利用,进而成了证明对方主张成立的证据。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善加利用,会有奇效。

以下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房屋涨价,卖方反悔不卖。买方妥协,与卖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其中,《解除协议》约定卖方支付8万元违约金给买方。同时,约定与中介的一切纠纷均由卖方负责。但没有约定纠纷具体指的是什么,于是产生争议。

居间协议约定卖方为到手价,所以中介费7万元均由买方承担。那么问题来了:合同解除后,中介费由谁承担呢?

对此焦点问题,而卖方在发表答辩意见时说:

双方《解除协议》是在和平、诚信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的,本来违约金是15万,买方只要了7万。但对于中介费,卖方说,买方从来没有提过,否则的话,他是不会同意支付中介费的;另外,《解除协议》纠纷所说的纠纷不是指中介费而是指“中介闹事”。

我们作为买方的代理人提出的主要辩论意见是:

(1)《解除协议》中虽然没有明确写明与中介的纠纷是什么,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只有可能是中介费的纠纷。

(2)由于按居间协议的约定,卖方本来是要双倍返还定金,即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考虑到《解除协议》中已经约定了中介费由卖方支付(中介费7万元),故仅让卖方支付8万元违约金。这一事实,与卖方陈述正好一致。

在此案中,卖方的答辩意见中,所提到的“双方《解除协议》是在和平、诚信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的,本来违约金是15万,买方只要了7万”等内容的陈述其实正好证明了我方的观点,相当于自己的矛戳了自己的盾。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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