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为员工异地缴纳社保,几种特殊法律规定
1、异地派遣,员工社保如何缴纳?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当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如何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该条法律没有对社保缴纳做出明确的规定,从其“等事项”推论,社保缴纳应该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每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
上海特殊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印发《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实践中咨询上海劳动监察部门给出的答复:异地用人单位无法在上海开立社保账户,所以无法为其员工缴纳上海社保。
二、异地缴纳社保的实践操作可行性
什么样的情形下社保可以异地缴纳?
以上海为例,用人单位注册在异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且用人单位在上海不设点经营,即不在上海登记注册也不设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
此种情况下,异地用人单位只能通过与上海企业建立服务外包、项目承揽、业务合作等合作方式才符合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缴纳社保的条件。
然而,《上海市近日出台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关发[2014] 27号第八项:关于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所以,异地代缴社保面临实践操作上的问题,异地代缴社保公司要么披着承揽、外包等合同的外衣,承担被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查出的风险;要么与合作单位签订“表里如一”的承揽、外包等合同。
三、异地缴纳社保,企业和员工将面临何种问题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项目,分别阐述:
1、基本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
咨询上海医保办事机构,给出答复:医保卡全国未联网,只能在医保缴纳地刷卡。上海规定,医疗保险覆盖人员在异地就医的,只要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可以凭发票回上海报销。因为医保属地化问题,外省市如何报销需要根据当地医保部门具体规定。
3、工伤保险
沪人社福发〔2014〕36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统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施工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解:实践中,注册在异地的用人单位员工在沪发生工伤,除上述特殊规定外,都应该到用人单位注册地去申报工伤。
法律风险:因各地工伤理赔标准不一致,工伤人员在异地办理工伤理赔,很有可能得到的理赔金额低于上海同级别工伤理赔的金额。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应该按工伤认定地理赔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理赔,在法律实践中,律师未找到相关案例。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工伤理赔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之规定处理。
4、失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意见:中国只有极少数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一般被劳动者忽略,不太可能对异地缴纳社保造成大的影响。
5、生育保险
上海女职工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实际上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纳社保基数),发放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假天数。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固定,每年会出台新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异地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之规定,补足差额部分。
若异地用人单位在实践异地缴纳社保,建议让劳动者出具承诺书,证明劳动者自己主动要求在异地缴纳社保,愿意承担发生上述保险项目申报理赔时社保缴纳地与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存在差额的风险,不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劳动者的承诺有可能在司法审判中被推翻,律师尚未找到相关案例。
文/上海胡命勤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