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的李先生咨询我们,他借给朋友5万元,经多次催要,朋友就是不还。但是,他手里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借据,能否通过诉讼维权?能否胜诉?
对于李先生的问题,第一问的答案是肯定的,能够通过诉讼解决。而第二个问题能否胜诉,真的很难回答。而这个问题却是当事人最关心也最喜欢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诉讼,原告只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法院判决结果并不统一,甚至截然相反,以下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解说:
案例一:公司负责人曾某昔日曾向自己下属陈某转账6万元。曾某凭两张银行的转账凭证,将已离职的陈某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而陈某表示,自己当时在公司任部门经理,这是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某的个人账户支付6万元工资奖金,而非借款。该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陈某须偿还曾某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该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基于曾某和陈经理原来是同事关系,转账金额也不大,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由于双方关系较熟悉,所以曾某借款后没有让陈经理写欠条的说法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可以采信。
案例二: 原告刘某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陈某账户转账1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履行还款义务时,被拒绝。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该案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个人帐户转账10万元,现原告仅以此主张原、被告间存在借款关系,依据不足。故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随后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两个案例,情节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说明李先生咨询我们的这个问题,争议再所难免。笔者仔细研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林清博士的对此问题的观点,并结合自身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认为:
尽管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是这只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而支付款项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因,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交付捐款体现的是赠与关系;支付赔偿款体现的是民事侵权关系等等。
因此,仅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必然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原因的,被告应该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仍然要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如果通过法官内心确信借贷事实已经发生,则判决被告承担不利的后果。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案例情节虽然类似,但判决结果完全不同,也在情理之中,这其实体现了法官审判的亲历性。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自己的内心确信。而法官的内心确信的形成,取决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当庭陈述等相关的情况,需要综合分析判定。对于解决有争议的案件,律师的作用就尤为突出。但是,对于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当事人追问到底能否胜诉时,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可能也无法做出一个明确的回答。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难以避免会有不同的观点或思路,笔者期待各位专家、同行不吝赐教。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