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天接受了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一家公司向他借贷200万,落款签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现在借款到期,该公司不还,他想去法院起诉,他的问题是:应该列谁为被告呢?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常见的困惑。
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般说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或者出具借款凭证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当事人;以公司名义借款的,公司应为当事人。但是,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后,不一定都是用于公司经营,也有的是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而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也可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因此,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列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为共同被告: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公司或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这时可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是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也可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二、司法实践中有关民间借贷的常见争议问题
1、公司能否以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为由,进行抗辩,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能。如果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的,他根本无从得知这一事实,而与法定代表人进行的交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有效。
2、借款合同是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印章在我国使用非常普遍,经济生活中更是对印章崇拜有加,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加盖公司印章不是公司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法律已经做出了强制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已经做了明确的约定。
【结语】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很多行政机关乃至法院要求公司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是对公司印章本质的误解且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