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会
2024年第4期(总第4期)
【前言】
上海杜继业律师将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改编成法律故事并进行评论,分享给大家,让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种时尚。
【开讲啦】
作为父母,当你听到孩子在学校受伤时,除了心疼,最想弄清楚的还是学校到底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该从哪些方面去判断呢?
小徐,12周岁,六年级学生。某日放学,他走到教学楼二楼三楼中间平台的楼梯时撞到墙上,门牙折断。班主任高老师发现后立即电话联系小徐家长,并陪同小徐到医院急诊就医。
小徐及其监护人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安排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维持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学校则认为小徐已经12周岁,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设施场所也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小徐家长与学校未能协商一致,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
法院调查后发现,小徐所在班级常态化进行课前课后安全警示教育,小徐所在班级《专题教育记载表》载明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也多次记录该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
经法院现场勘验,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小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阐明了其判决的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中,小徐年满12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
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小徐受伤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综上,法院认为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据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改编。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要旨”将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评论】
根据本案的裁判要旨,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硬件”即学校的设施是否存在缺陷,“软件”即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
另外,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幼儿园和小学阶段8周岁以下的孩子,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是分配给教育机构的,如果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则很可能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我们统计了上海市各基层法院作出的100份判决书,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多为40%-60%。
最后,对于个别案件,如果学生受伤教育机构和学生均无过错,则法院通常会运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从司法实践来看,多酌定教育机构承担50%的损失。
*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电话13611980805(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