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会第3期:设备买卖,没有验收标准,如何认定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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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继业
  • 2024-12-19


 

法律故事会

2024年第3期(总第3期)

 

【前言】

上海杜继业律师将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改编成法律故事并进行评论,分享给大家,让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种时尚。

 

【开讲啦】

甲公司与乙丙两公司签订《口罩生产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自动耳带口罩机每分钟产出效率为50片左右;2.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厂标与行业标准,质量以产品正常使用为准;3.整机保修期为半年,期间质量问题由卖方进行维修。

甲公司支付货款91.8万元后收到10台口罩机并投入生产。此后,丙公司的工程师一直驻地参与设备运行指导与维修。

20207月中旬至825日,因口罩机质量问题生产出二百余箱(2500/)残次品。

2020828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在相关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口罩机质量、性能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综合判定案涉设备质量、性能不合格。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公司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残次品损失及赔偿费综合酌定为4万元。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乙丙公司提供的设备应当符合厂标或行业标准,而案涉设备没有依法认证的厂标,其提交的《操作手册》上也缺乏生产厂商、产品型号、质量标准、生产效率等关键内容,且该操作手册中载明的机器型号、尺寸与案涉设备不一致。厂商标准就是企业标准,该标准的认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而案涉设备没有产品说明书。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但因口罩机属非标设备,暂未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即使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产品也应当符合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案涉设备在卖方派遣的工程师指导下生产仍出现大量的残次品,口罩机无法正常生产,且经质量鉴定部门认定其质量、性能不合格。可见,乙公司、丙公司提供的是无法正常使用的带口罩机。

于是,法院支持了甲公司退货、退款的请求,同时酌定乙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4万元。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据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20)092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20201123)改编。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要旨”将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律师评论】

本案的裁判要旨可以概括如下:

1.在质量要求条款约定不明确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对“非标设备”应采取“要素检验法”,通过设备样品特性、生产效率要求、最长使用年限、调试维修次数等合同要素,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

2.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主张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失大小应结合违约行为所致实际发生损失及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实务中,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涉及设备的质量标准时,通常只是简单地约定应符合“国家标准”,但双方往往并未进一步确认该产品是否存在国家标准。对于一些非标产品,不仅没有国家标准,可能也不存在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但《民法典》511条有个兜底的规定,那就是如果以上标准都不存在,则该产品应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而该案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为了解决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在质量瑕疵认定中的适用规则。

另外,根据最高院所著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使用”一书的观点: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所订立具体合同的合同目的来确定质量标准。

譬如,张女士是一位著名的手模,经常拍摄珠宝配饰、彩妆护肤的照片,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她经常到某美甲店进行美甲服务。某一次,为了拍片,她与美甲店提前一天预约,要做法式水晶雕艺指甲,并选择好了图案。但是做完后,张女士发现美甲师的图案造型比例失衡,颜色搭配效果与其宣传图片不符,导致张女士无法及时完成拍片任务而发生纠纷。

在该纠纷中,美甲店的服务质量如何界定那就要根据本案的具体合同内容,看美甲服务后的效果是否达到张女士的美甲目的。如果美甲图案的比例失衡,颜色搭配错误,让人感觉杂乱无序,缺乏美感,并不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显然是履行不符合质量要求。

最后,《民法典》第511条规定的质量标准,有一个递进关系,依次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排列在前的标准优先适用。

而上述案例库案例则具体指明了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的方法,那就是,对“非标设备”应采取“要素检验法”,通过设备样品特性、生产效率要求、最长使用年限、调试维修次数等合同要素综合确定。

*/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电话1361198080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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