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牛某与刘某原系恋爱关系。通过婚姻中介相识。恋爱期间牛某多次向刘某转账,刘某确认共计142万元元,用于旅游、购物、购买戒指等。恋爱期间,双方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日常开销主要由牛某承担。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
在牛某、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中,2017年8月29日,刘某问:“又转了35W”,牛某答“对的,准备再继续转账时,提示24小时内不能超过50万,只好明天再转了。”同年9月4日,刘某问:“老公,我银行进了42万,是你转的吗”,牛某答:“你还有其他人转钱给你呀”,刘某称:“我不知道呀,你没说啊”、“自己留一些,不要放在我这里这么多”,牛某称:“我问了大师,420,000表示死爱你,1,420,000表示要死爱你”。2018年4月初,牛某称:“本来我想我们恋爱一场,无论多长我都珍惜这种缘分,但你都拒绝相见,事已至此,我就不想多说了”,“希望你尽早把放在你那儿保管的142万现金退还给我”,刘某称:“我没必要拒绝相见,我一直在出差,也告知你月中回来”。
牛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先是采用保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后申请撤诉,后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牛某屡败屡战,再次委托律师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一审审理中,牛某认为当时双方处于恋爱期间,是为了结婚才转账给刘某,转账钱款不是赠与,即便是赠与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在不能达到结婚目的的情况下应予返还;双方商量过2017年11月结婚的事情,牛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应刘某要求向其出具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但因该约定在刘某母亲处,无法向法院出示。刘某则认为其与牛某某谈恋爱是奔着结婚去的,但双方未谈过结婚的事情,不存在牛某某所说的婚前财产约定,刘某母亲看到牛某照片对牛某不是很认可。
那牛某向刘某转账的142万元到底是否应该返还呢?
【法院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牛某、刘某虽然对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终止恋爱关系时间的说法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双方系通过婚姻中介相识以及双方原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的事实认定。牛某在此基础上,且在与刘某相识约一个月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9月4日多次向刘某转账,金额5万元至4.2万元不等,累计转账金额大。审理中,刘某虽称系争钱款系牛某赠与,但结合微信聊天内容、转账金额、转账时间等,不能简单将转账行为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之后牛某也通过微信沟通、诉讼等方式要求刘某返还系争钱款,故对刘某意见不予支持。
现牛某、刘某恋爱关系终止,无结婚登记的可能,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刘某理应将系争钱款予以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系争142万元转账是否应当返还。常理而言,向他人转账142万元并非公民生活的一般事项,若不存在条件或目的等因素,则实非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
本案中,即便牛某向刘某转款时,该资金数额完全在其支付能力范围内,但虑及双方当时的交往情形,该转账显然也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形下之赠与。庭审中,刘某自己也数次称牛某就是用这样大额的资金来追女生。然而,本院认为,即便牛某某采取的恋爱模式是错误的,值得批判。但结合双方系由婚姻中介介绍认识以及当时微信聊天反映出的恋爱状态来看,该行为亦应认定系以双方长期交往直至谈婚论嫁为目的更为符合社会常理,刘某对此应有清楚的认知。
现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业已丧失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之可能,此种情形下,鉴于本案特殊案情,本院认为,刘某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牛某转账给其的钱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况且,刘某一方面辩称这些钱款是牛某赠与其供其花销的钱款,另一方面却微信回复“不要放在我这里这么多”,又似乎隐含了钱款并非完全受其支配的状态,而且其陈述是用该钱款中的部分购买钻石而非使用她的自有资金,亦表明系争钱款在其认知中具有特定化的意义。加之,刘某并无证据证明牛某某明确表示系争钱款是赠与其花销。故对刘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应当指出,本案中,刘某作为一位具有较高学识、较高收入的独立女性,应当知晓好的婚恋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之上,受人馈赠本应有度,婚恋本不应成为获取财物的正当途径。至于牛某某,亦应当慎重对待自己的婚恋和钱财,婚恋幸福的建立和维护绝非金钱可以解决,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感情牵绊才是根本。
【结语】
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间大额财产给付纠纷维权难度较大,首先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其次由于碍于情面等原因双方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实务中,当事人多以不当得利、借贷合同、赠与合同、婚约财产纠纷等案由起诉,争议较大,但从裁判结果来看,支持诉请的比例较大,约为三分之二。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也是换了若干案由,屡败屡战,最终成功退回142万元。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136119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