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办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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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办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审监〔20136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海事法院立案庭,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审监庭:

为进一步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办理工作,高院审监庭制定了《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办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现将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审监庭。

特此通知。

 

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办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法院系统对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保障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审判程序实行法律监督,完善检、法两家间沟通协调的机制,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会签文件《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再审检察建议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涉及建议案件应作再审处理的检察建议。

第二条 再审检察建议由接受建议的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负责统一办理。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应当安排落实好再审检察建议的接收、编号、分流以及沟通协调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检建审案号予以复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函复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经过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受理:

(一)具有检察建议书、本案原审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书、相关证据等材料;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前,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

(四)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

对不符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十日内补充材料。对于二次补充材料,人民法院仍然认为不符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复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立案复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确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可由复查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继续审理。

第六条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复查一般均应采用书面复查的方式,若无特殊情况可不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成立,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理由不充分,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符合再审情形的,应不予采纳,且书面函复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在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查完毕。

确因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不能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及时审结的,可以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延长复查期限。

第九条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立案复查后,人民法院认为确应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当将提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书面函复,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结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若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者,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人民法院再审检察建议接收材料审查情况告知书》样本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再审检察建议接收材料审查情况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检察建议办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第三、四条之规定本院对你院______________   )号再审检察建议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页数

 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所缺材料内容概要

 1

 检察建议书

 本案原审当事人的申诉书

3

证据材料

 4

其他材料:

 

备注

 应在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所缺材料

 

日期:    (加盖庭印)

 

注意事项:

1.本告知书应当用黑、蓝黑墨水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2.本告知书尾部应加盖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印;

3.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交人民检察院,第二联留存人民法院立卷归档;

4.本告知书空白的部分,应当在空白的第一行处填写以下空白字样。

(本通知共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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