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宝是个小镇青年,是当地的“富二代”。一日,镇花张小梅找到他,想与黄小宝共同开一家美容院,并约定合作成立一个公司进行运作。黄小宝家里不差钱,而且镇花出面邀请,当然不是问题。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双方还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黄小宝出资50万元,具体筹备事项由张小梅实施。
黄小宝将钱给了张小梅之后,就没再过问,一则自己不懂,二则对镇花还是比较信任的,而且听说张小梅在外地做过美容院的生意,也具备开美容院的经验,所以完全放心。
然而没想到的是,半年之后,张小梅告诉黄小宝,事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费了很多周折,觉得公司还是不弄了吧。
这时候,黄小宝郁闷了。说好了的前途一片光明,双剑合璧,天下无敌呢?既然不玩了,那我出的50万投资款呢?更没想到,镇花却说,为了成立公司,进行可行性论证,求爹爹、告奶奶,钱都花完了。以后心情好了的时候,大家再接着玩吧。
现在,黄小宝彻底愤怒了。别说镇花,就是县花也不能把我当傻子吧!于是,黄小宝将张小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小梅返还50万的投资款。黄小宝信心十足,张小梅凭什么能把自己的50万不声不响地弄没了呢,他觉得自己一定能赢得官司。
经过法院是审理,最终法院驳回了黄小宝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的,全体股东共同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共同成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可见成立公司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黄小宝没有证据证明张小梅故意不筹备公司或者其他过错的情形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支出实际大于黄小宝出资额的情况下,要求张小梅返还其出资款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结果是黄小宝从未想到的。50万交给了张小梅,目的是成立公司,现公司未成立,却要证明张小梅有过错才能追回钱。问题是所有的事情都是镇花一人操办,自己根本没有参与,上哪里能找到证据呢?!
黄小宝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咨询了专业人士。经过答疑,黄小宝了解到,本案的情况其实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官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不判案,于是法院参照了《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3款,“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但是,该条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是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发起热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发起人内部追偿的时候才适用的。
虽然黄小宝还是觉得不服气,但也不得不接受这个现实。只得告诫自己,下次再投资的时候,一定全称参与,做好监督工作。这次就当买个教训,吃一堑,长一智吧。
注:本故事根据相关案例改编,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