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保险问题要按照保险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以及我们的工作经验,并参考了最高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倾向性意见将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总结:
一、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保险条件的,法院不支持分割;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一般予以支持。
2、失业保险
一般参照上述养老保险分割方式处理。
3、医疗保险
因该保险涉及到特定的人,一般不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商业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分割
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误工津贴保险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2、健康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都是针对人身损害,具有人身属性,故这类人身属性保险金一般应认定为受到伤害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人寿保险合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则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财产保险金的分割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的功能主要是为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而保险标的的归属则一般确定了保险金的归属。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保险标的本身归夫妻一方所有,则相应的保险金也归夫妻一方所有。反之,亦然。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