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其中一家顾问单位是一家从事大件运输的物流公司,为某铁路局承运了盾构机的运输业务。作为承运人,一旦途中发生事故,设备受损,公司很可能难以承受,于是通过某代理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单出来后,才想起来将保单发给我们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
我们收到保单后发现,这是一份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是我们的顾问单位,而被保险人是货主,即某铁路局。同时,我们发现保险公司并没有在保单中免除投保人的责任。这样看来,虽然实际保费是投保人物流公司出的,但最终的结果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货主之后,很可能向投保人追偿。这样,物流公司钱虽然花了,法律风险仍然存在。
也许,还有人不太明白其中的法律关系,我们来进行进一步说明。物流公司承运货物,如果因为物流公司的过错导致货物损失,从法律角度,物流公司是要对货主承担违约责任的。物流公司虽然作为投保人买了保险,但是被保险人是货主,投保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之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权,从上海市的司法实践看,完全可以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对于物流公司而言,避免风险的办法其实也很简单,实务中比较可行的办法一是,可以将被保险人列为投保的物流公司及其货主,二是将货主作为被保险人,但务必要求保险公司免除对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我们看完保单之后,立即联系了保险代理人,质问其明知投保人的身份和关切,为什么还如此设计保单。沟通中得知,其实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对这些要点都是明知的,但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就牺牲了投保人的利益。遇到了不懂的当事人,只知道掏钱买保险,殊不知,购买了如此保险,并不“保险”。
幸运的是,该次运输还比较顺利并没有发生事故,但从此以后,这家顾问单位在选择保险之前,都要先咨询我们,获得注意事项之后,再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