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一)
  • 原创
  • 杜继业律师团队
  • 2017-12-08

前言:本文裁判规则选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王静法官所著《保险类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一书,该裁判规则系根据各法院典型案件所作的总结。若需要进一步了解王静法官对该裁判规则所进行的剖析,请购买该书。

裁判规则一: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保险人责任之承担

参考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

保险合同时诺成性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应当以保险人是否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来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仅凭交付投保单、部分保险费等都不足以认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的,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应当视作合同成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不符合承保条件,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裁判规则二:“保险真空期间”保险人责任之承担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2辑·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181页

从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到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的期间属于“保险真空期间”。在此期间,保险人虽然未签发保险凭证,但是如果能够认定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了接受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此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或者赔偿保险金主任。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非判断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

裁判规则三:暂保承诺的效力

参考案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暂保承诺在本质上属于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裁判规则四: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

参考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终第846号民事判决书

投保人死亡后,依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依法行使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相关合同权利。

裁判规则五: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不为同一人的保险合同属于利他保险合同。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依法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无需取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的解除通知达到保险人,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