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签署了《居间协议》或《购房意向书》等非示范合同文本,当房价波动,一方毁约的,能否像网签合同一样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呢?
首先要强调的是,合同名称和形式并不决定合同效力,决定合同效力的是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果《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仅具有居间合同的内容,更具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通过居间行为,已达成了房屋买卖的一致意见,并对买卖房屋的权利义务予以了明确,这样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仅仅是预约性质,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根据房屋买卖应办理过户手续之特性而须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双方的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并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效力。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根据合同约定,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完全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由于房屋交易时,房管部门通常要求必须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和履行网签登记手续,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履行该行为。
综上所述,实践中认为如果没有履行网签手续或者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就可以随意违约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应地,仅签署《居间协议》的,也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也不是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继续交易。因此,遇到法律问题不能“想当然”,应该及时求教专业人士,获取专业的处理建议。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