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退还各类合同中的押金、保证金,应该怎么做?
  • 杜继业民商律师网
  • 杜继业
  • 2016-08-03


【导读】工作中,经常会接到当事人有关各类合同中的押金、保证金退还争议的咨询,主要表现在工程分包、物流运输等合同中。由于此类合同的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双方在签合同时,强势方通常会要求缴纳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的所谓押金或保证金。而个人发包方收到押金或保证金后,并没有将工程或业务实际交给对方,更有甚者,有时候这个工程或业务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还只是处于策划阶段,这时所谓的押金和保证金甚至成了敛财的一种方式,进而演化成了非法集资或者合同诈骗。另外,这类协议往往并不规定具体的履行期限,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无退还押金或保证金的条件,极易产生争议。本文将重点解答上述情况的解决之法。

一、认清押金、保证金法律性质

押金,司法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由当事人依约定而创设,其实质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的一种意定担保物权。押金是《担保法》规定外的一种新的担保形式,常见于租赁合同、旅店服务合同等合同中,实务中工程分包以及委托运输合同中也长出现这里所谓的押金。

二、要求返还押金的途径

如果能够协商返还,当然是一种首选的方式。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虽然合同中,一般都没有违约责任和押金返还条件的约定,而无论如何,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受合同的约束;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在合理的限度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经催告后,对方仍然不履行,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所缴纳的定金或保证金。

三、对于合同标的并不存在或押金已经被挥霍情况的处理

对于有人虚构一个工程或正在争取某个工程的阶段,就向多人或单位许诺分包业务并向多人收取较大金额的所谓的押金或保证金;或者虽有工程项目,但是收取多个单位或个人的押金并不能及时退还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者合同诈骗罪,这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关于诉讼时效

一旦发生上述争议,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考虑司法程序繁琐,往往不会及时主张权利,这样就又产生了诉讼时效的争议。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以看出,有了诉讼时效,才使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成为一种可能,丧失了诉讼时效,就失去了被法律保护的可能。

实务中,一方收取押金或保证金,双方通常不约定退还押金的期限,这样出具押金的一方可随时主张返还押金。但是,从第一次实际主张的日期应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二年,就可能丧失胜诉权。随便说一下,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有可能会修改,由二年修改为三年,目前尚处于草案阶段,尚未正式通过。

【结语】一旦遇到上述争议,应该积极维权,一旦协商不成,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否则等到对方没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将会给维权带来很大的难度。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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