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该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上述内容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告知。如果告知不实,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第38条规定,有这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86条的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4年,A与国内一家轮胎制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后,A才知道所从事的工作对人体危害很大:橡胶颗粒会产生尘肺橡胶,有害成分苯胺含有特殊臭味危害,对血液、肝脏、泌尿系统、神经系统都有危害,甚至会致癌。用人单位回应说:只是气味难闻而已,不同意A换工作。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轮胎企业本来在录用A前就应该告知A职业危害。本案中,企业不仅没有事先告知,且在A追问后,还是刻意隐瞒,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A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企业则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1、企业用工时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将法律规定的告知内容写在招工简章上或者以专门的《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劳动者。
2、告知的内容尽量采取书面的形式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的相关情况。用人单位用保存好签收记录。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