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2014)郑少民终字第98号
二、【裁判要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事发时,幼儿园两名工作人员看护不力,在此事件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其受伤是另一幼儿推倒所致,该幼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推人的幼儿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三、【案情简介】
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许某均系被告黄委会幼儿园中班幼童。2013年10月21日下午5点20分许,原告贺某、被告张某、许某一同在教室玩耍时,被告张某推了许某甲一把,导致许某倒坐在当时正趴在地上玩耍的贺某的胳膊上,致使贺某胳膊受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四、【律师评析】
本案拟讨论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张某虽然是导致贺某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但是张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识能力,同时也是需要幼儿园管理和保护的对象,张某的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还是幼儿园承担?二是原告贺某受伤系张某推倒所致,幼儿园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第一个问题其实涉及监护人责任的问题。监护人责任从罗马法优士丁尼时期的过错责任,到法德日等国家的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苏俄民法典的无过错责任,各国存在立法差异。当代监护人责任趋严,已经成为现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也确定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说被监护人只要实施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不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监护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结果:要以一个成年人的客观理性的注意义务来要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这样做的目的是欲通过让监护人承担责任来补足被监护人能力上的补足,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理性人标准的安全期待。因此,在本案中监护人不能免责。
第二个问题属于教育机构安保义务的问题。由于本事故发生在幼儿园之内,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要根据幼儿园的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力判断幼儿园应该承担的责任。至于本案中,幼儿园承担的责任到底应该是80%还是75%,其实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在合理范围,即可接受。因此,实务中凡是二审中对于责任比例分配不服提起的上诉,二审鲜有改判的案例,除非责任比例分配明显不当。这就提醒我们,责任比例分配问题,尽量在一审中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说理以达到自己期待的结果。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