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师费,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
  • 杜继业民商律师网
  • 杜继业
  • 2015-08-23

【导读】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的律师费在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可以酌情考虑由被告一方承担的。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都会由实际侵权方和车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终律师费到底由哪方承担,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

 

笔者曾与多名律师同行、法官、人民调解员以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讨论这个问题:“交通事故原告律师费,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依据是什么?”大家的几乎答案是一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依据是司法实践”。

 

那司法实践是怎样的呢?既然专业人士回答如此统一,已经说明了司法实践的做法。笔者本人及同事代理的案件中也确实鲜有判决原告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已生效判决,而且判决书决对这个问题,大多没有论及判决的理由,只是直接在判决结果中列明该项费用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二、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

 

由于笔者曾有过从事保险理赔的工作经历,对这个问题尤其感兴趣和较真。经查,本文探讨的问题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1、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按照该条规定,律师费理应属于“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中的一种情形,至少可以认为属于“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合同另有约定”,不仅原告律师费,而且诉讼费也应由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合同(保单)

 

笔者特意到三大保险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官网找到各自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其中(1)“人保”的条款规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平安”条款无相应的条款规定;(3)“太保”的条款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上述三大保险公司的条款相应的被称作A、B、C条款,其他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做不同的选择,甚至同一保险公司也可能采用不同的条款。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原告律师费,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的问题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结论应该是:采用B条款的保险公司,以“平安”为代表,应该承担原告律师费及诉讼费;采用A和C条款的保险公司,以“人保”和“太保”为代表,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遗憾的是目前的司法实践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几乎一律不支持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三、笔者的抗争

 

笔者找出法律依据后,在案例库里努力搜索,终于找到了与笔者观点一致的判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452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原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论述:“本案中,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保险条款》未对该费用作出明确的责任免除特别约定,故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判决作出后,“平安保险”苏州分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34号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笔者代理相关案件时,均竭力主张原告律师费及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很遗憾,还是极少法院会改变所谓的司法实践;私下交流时,有的法官表示:内部讨论时,他们也觉得笔者的观点有道理,但是目前司法实践都是如此操作,而且很少有人向笔者这样较真地提出这个观点,因此通常还是维持实践中的一贯做法。笔者分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如果法院判律师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通常一定会上诉,这会给原审法院带来麻烦;而判个人承担,个人往往不会为了几千元钱上诉。而且实际侵权人(被告之一)考虑到有保险公司,往往不委托律师出庭,导致实际侵权人可能根本不知道律师费和诉讼费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他如果进行法律咨询,几乎所有人也都告诉他实务中确实都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这就导致实际侵权人更不会争取或者上诉。

 

在笔者竭力抗争的情况下,其中一份判决书在原告律师费的问题上如此论述:“至于原告律师费由哪方承担的问题,虽然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未对该项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商业三者险条款并不以诉讼途径解决作为订立条款的考量),但鉴于目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险一并处理”的情况下,使得侵权人减少了商业三者险部分先垫付后理赔的周折,故本院从平衡利益出发,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的一般规则,确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的观点,如果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是认可的;由于这个问题已有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法官仍如此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十分牵强,甚至是错误的。

 

四、笔者的呼吁

 

本文是笔者抛砖引玉之作,如果各位同行或专家有不同的观点,笔者渴望得到指教。如果同行认同笔者的观点,建议各位同行在法庭上积极争取,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区别对待,不再出现原告律师费和诉讼费一律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结果。

 

注:本文作者为上海杜继业律师,首发于《杜继业民商律师网》 www.law021du.com,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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