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批复: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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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20

导读:

生活中,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贷,而另一方有时候是知情的,有时候是不知情的,那么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借贷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起诉时,不知情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些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现在最高院有了最新的批复,可以为以后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依据。

 

批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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