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的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无需另外办理签证手续、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手续等等。故倾向认为,对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籍人员,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外国人与实际就业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如外国人实际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不一致的,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实际就业单位之间应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关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就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法院如何处理违约解除的问题
对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对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如外国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倾向认为,审理中应审查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有恢复的可能。如用人单位同意恢复的,则可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恢复的,考虑到如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可能面临二审或执行期间用人单位擅自注销就业许可证,导致外国劳动者无法合法就业的后果,故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外国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在向外国劳动者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后,可判决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违约解除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未约定具体赔偿方法的(即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或具体数额),外国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倾向认 为,参照《合同法》关于一方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未约定违约解除的法律后果,外国劳动者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大量外企和外籍员工涌入国内,外籍员工的问题也变得非常普遍。聘用外籍人士,应当遵循哪些程序呢?和外籍人士,应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处理吗?办理就业证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约束吗?办理就业证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女外籍人士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吗?
一、关于聘用外国员工程序的问题
关于聘用外国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外国人的界定: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故确定员工是否属外国员工的依据是其拥有的国籍。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本身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外国人就业规定》第七条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人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3、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如聘用外国人必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即向与用人单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获准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同时,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该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二、用人单位与外国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的处理
1、如聘用外国人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与聘用国内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1)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不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直接续订,必须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续订:“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3)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
2、如该外国人系由在国外有总部的用人单位总部派遣到国内工作,建议国内用人单位与总部明确在该员工的派遣方面的相关问题,包括派遣时间、工资待遇等。从理论上说,该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系与总部建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系劳务关系。经向劳动部门咨询,如系由总部派遣,用人单位无需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如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三、关于用人单位与外国员工发生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劳动法》(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四、如果外国人在国内的公司工作,公司给办理了工作许可,但是没有签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可以适用劳动法吗?
工作许可证是衡量一个外籍员工是否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就业的一个标尺。当员工办理了工作许可证后,他就具有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资格。因此,我们说,在国内公司工作的外国人,只要办理了工作许可证,既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适用劳动法的。
五、如果外籍女员工,在持工作证工作期间怀孕,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按照对女员工规定休产假呢?
关于女员工产假的规定,不仅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里有所明确,在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亦有明确的表述。我们说,既然员工持工作证在国内公司工作是适用劳动法的,那么,她也同样适用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因此,她是应该享受到休产假的权利的。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是:上海杜继业律师-杜继业民商律师网>劳资纠纷> 文章页
上海高院民一庭关于外国人就业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4年)
来源:网络作者:沪高院时间:2018-08-15